接收货币一方(接收货币一方是指什么)
接受货币的一方是指在经济交易中,收到货币作为报酬或交换物的一方在经济活动中,货币通常被用作交换媒介,因此接受货币的一方通常是卖方或服务提供者接受货币的一方通常会将货币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接收货币的一方,即指出借人一方,因为在诉讼中,出借人起诉,其要接收货币,因此是接受货币一方法院有管辖权一般情况下,原告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而不是实践中已经接受支付的一方比如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后,出借人并没有。
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势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结合。
接收货币一方法院管辖的问题
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什么意思
1、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十八条 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原告主张的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3、一“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司法管辖权法律综述 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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