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货币一方(接收货币一方管辖)

2020年3月11日  那么该如何理解“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否只要一方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原告是否就属于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从而可以在原告所。

接收货币一方(接收货币一方管辖)

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2018年1月9日  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许多人机械的理解为只有借款合同纠纷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这种理解。

接收货币一方(接收货币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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