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货币一方(合同纠纷管辖接收货币一方)
您好,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会产生的分歧在于是不是今后所有的合同纠纷,只要诉请对方支付金钱,都可以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的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涉及货币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中,接收货币一方通常指接受货币交付的当事人,即债权方或收款人在司法实践中,对接收货币一方的权益保护及责任认定,往往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一接收货币一方的权益保护 接收货币一。
版权声明:如无特殊标注,文章均为本站原创,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评论